(一)补贴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
3.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获得一次性创业资助 5000 元。
(三)需提供给我方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属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 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 毕业证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应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下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
(一)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 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2. 与招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补贴标准:
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三)需提供给我方资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一)补贴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
3.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可申请租金补贴。可获得每年 6000 元,累计不超过 3 年。
(三)需提供给我方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