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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特尔/贝斯特环保针对环保资质、验收、收费问题进行例行培训会议

发布时间:2017-10-17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贝特尔

10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围绕这个《条例》公司特地组织员工召开了相关的培训。以下是培训的相关内容。
 


 

  网上流传三大误区
  1、是不是不用验收了?
  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仍有验收环节!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
  2、是不是环评不需要资质了?
  新《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
  接受委托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仍需要有资质!
  3、是不是环评不收费?
  新《条例》提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企业委托第三方做环评是市场行为。
  政府环评审核、审批、备案不收费,不代表企业开展环评不收费!
       4、 案例讨论环节
      根据新《条例》,综合之前的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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