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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国务院4月25日常务会议7项涉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27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贝斯特财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部署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实施监管考核,确保今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
 
  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解读: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包括: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扣除标准提升至500万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扣除标准提升至500万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扣除标准提升至500万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解读: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解读:此话源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件:
 
  (一)基本条件:(以下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选择性条件:(企业在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下五个条件满足之一即可)
 
  1、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评价指标参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 115号)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4、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5、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解读:几种特殊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办法:
 
  1、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航空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3、核电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前述三项措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采取以上7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来源:逢考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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