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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8-12-05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佛山工商公众号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六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这是我国第三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当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新政策延缓一年执行。此后,过渡期分别延长至2017年底和2018年底。
  通知提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通知适用于包括北京、上海、杭州、广州、重庆、昆明、西安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通知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比如跨境电商企业要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以及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相关跨境电商企业还将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
  通知指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过渡期政策实施以来,我国整个跨境电商行业进入快速稳定发展期。业内普遍认为,跨境电商进口政策的延期和完善,对扩大进口、促进消费升级、吸引消费回流、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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