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7月28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推动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加强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对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许可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改革精神,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范围、按行业推进的进度、排污单位应该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以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
行业设置突出重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具体划分,《排污许可名录》共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个大类和78个中类或小类,以及4个通用工序。覆盖了“水十条”、“大气十条”的重点管理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行业,可以基本满足“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需求。《排污许可名录》还将根据社会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适时更新。
实施分类管理。《排污许可名录》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大小、环境危害程度高低,对所有82个行业(含4个通用工序)中44个行业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8个行业进行简化管理,30个行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区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于不属于名录范围的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强化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排污许可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便于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排污许可名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固定污染源方面相衔接,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奠定基础。为覆盖82个行业排污许可管理需求,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等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今年还将发布石化、焦化等十一个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环保部近日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 《排污许可名录》)。为全面深入了解《排污许可名录》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对《排污许可名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名录》重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是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文件,是排污许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许可名录》重点是明确了哪些企业需要持有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等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范围。《排污许可名录》规定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规定,除这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是关于时间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水十条”、“大气十条”的工作任务,明确规定,2017年率先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造纸和火电两个行业的企业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许可证,其他13个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到2020年,《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三是关于分类管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在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中,对41个行业和3个通用工序,提出全部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8个行业全部进行简化管理;剩余的29个行业和1个通用工序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进行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所涉行业的名称和框架为何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置?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我国统计、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的分类依据,也是我国环境统计、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普查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分类。因此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排污许可名录》分类的依据,有利于实现排污许可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来源;有利于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编码,加强排污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实现数据集成、信息共享;有利于推动排污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税务证书、企业信用、金融贷款等方面的衔接;有利于排污单位自行判断所属行业类别。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涵盖的行业其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排污许可名录》中行业的选择原则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遵循法律的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水污染防治法提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是覆盖主要污染源的原则。《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按行业进行分析,针对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个主要污染物,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筛选各污染物总产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占前80%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三是满足各类环境管理需要的原则。系统梳理“水十条”、“大气十条”、《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当中重点管理行业和我国现有重点排污单位涉及的行业,并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梳理总磷、总氮排放量大的行业,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不同行业实施年限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按行业逐步推动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提出的具体要求。《排污许可名录》根据该要求按照先易后难以及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等原则,对各行业实施年限做出规定。
一是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火电、造纸两个行业进行试点核发,形成可复制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经验。火电、造纸是我国环境管理基础相对较好的行业,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而且集中,因此从这两个行业开始实施,具有试点意义。此外两个行业企业在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企业之间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实践。目前,这两个行业已经完成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共核发5100余个,对排污许可制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发布的“水十条”和“大气十条”中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水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提出了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管控措施。此外,强化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环境管理,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也是当前环保的重点工作。排污许可制作为今后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应着重考虑当前工作需要,先将两个十条中涉及的行业以及严重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因此,《排污许可名录》规定了2017年底前上述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任务。
三是根据污染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大小,在2018年至2020年之间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尽快实现将主要的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目标,直至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名录》上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需要说明的是,《排污许可名录》中实施年限是对纳入《排污许可名录》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在国家规定最后的关门时间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地方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行业的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问:针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名录》在编制中如何体现差异化管理?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实现差异化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如石化、火电等污染大的行业实行重点管理;玻璃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等污染轻的行业实行简化管理;对于使用水性漆的家具制造等基本不产生污染的则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标的衔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业基本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行业;编制报告表的行业基本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行业;编制登记表的行业绝大多数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问:《排污许可名录》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技术规范是如何衔接的?
答:《排污许可名录》制定过程中强调与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相配套,首先对我国现已发布及拟颁布的所有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梳理,明确相应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简单实用的原则,对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进行归类,明确今后需要制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用于支撑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具体的技术规范包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行业污染源源强手册”等。
问:《排污许可名录》规定的行业之外但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答:《排污许可名录》正文第六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年合计排放量大于30吨,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等情形之一的,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例如,天然气开采行业未列入《排污许可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某天然气开采企业因为生产需要建设了天然气净化厂,排放较多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如年排放量大于250吨,则该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对天然气净化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专题论证和调研,总体上看,上述规定是基于我国环境统计数据和典型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成果,结合美国排污许可管理经验得出的。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除所涵盖的行业,为何设置“通用工序”类别?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中提出的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原则,排污许可管理内容目前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对于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暂不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但在此类行业中可能存在锅炉、污水处理厂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污染源,因此在《排污许可名录》中设置了4个“通用工序”,分别为“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炉窑”“电镀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对于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的行业企业,如有《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应对该工序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并实施相应类别的管理。对于已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行业企业,其所含的通用工序应依据相应行业的规定,实施相应类别的管理。例如,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若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应按《排污许可名录》中通用工序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据其许可范围,实施重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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