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角度零税率、不征税、免税的区别
1.增值税零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即税率为零。目前国家对于出口货物、劳务、或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软件服务、电路设计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转让技术等;
(4)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有出租房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或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另有规定除外,适用零税率。
2.免征增值税
免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法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包括: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推出一些免税优惠政策。如国税总局规定,2019年-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等。
3.不征增值税
无论是零税率,还是免税,本身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不过不征收销项税额。不征税,则意味着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申报增值税。
按照规定,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角度免税、不征税的区别
1、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免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① 国债利息收入;
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发票的开具
1.免税
对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免税业务和不征税业务,均以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计入收入类等相关科目,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征税
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又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根据不征税开票项目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不征税开票项目有12项,开票编码为601-612。
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核算不用分离销项税,全额计入收入。纳税人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再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 “***” 和“*”税率在税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会出现税率栏显示为星号的发票:
(1)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自动打印“***”,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3)通信服务费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和税额都是*号,税率为“*”,不是免税业务。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税率是9%,增值电信业务的税率是6%,在消费者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的时候,电信运营商的尚未确定未来消费时适用多少的税率,暂无法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因此无法开具价税分离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