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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这些涉税风险一定要提前知道!

发布时间:2020-12-03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贝特尔咨询

   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和个人股东之间经常发生资金拆借行为,

企业和个人之间相互的无偿借款行  为涉及哪些税务事项呢?今天和大家讨论分析。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1.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附加税费。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  个人所得税   

(1)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1.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包含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2.  个人所得税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提示: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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